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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律师谈交通事故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61
发表时间:2018-03-22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因国家、集体财产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诉讼。由 于对法律理解和对实际情况认识的不同,各地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对此的具体操作也不尽相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现就附带民事 诉讼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如何引导当事人诉讼提出以下看法。 (一)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只是笼统规定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但刑事诉讼是一个由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集侦 查、提起公诉、审判为一体的庞大系统工程,因诉讼当事人的不知情、不懂法或者钻法律空子,在一审开庭前甚至在二审程序中才提起,就给法来诸多不便。为了规 范司法活动,我们认为应当将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立案至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立案阶段前;自诉案件在自诉人提起控诉的同时就 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但为了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可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刑事案件宣判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当列齐全,只有部分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告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加诉讼,被通知的人在接到通知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告诉 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第一审宣判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遗漏了附带 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被遗漏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拒绝追加,应视为对被遗漏的附带民事诉 讼被告人放弃诉讼权利。 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侦查、提起公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状归入卷宗或者将口头起诉记录在 案,但不主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他们此时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可能浪费诉讼资源,而应当将附带民事诉状随案移送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就赔偿问题自行和解后将自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送到公安、检察机关要求备案的,也应当附卷随案移 送,如果在法院审判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人民法院受理后也能掌握情况,但对方不能以此协议作为理由向反悔方进行抗辩。为了切实保护被害人(单位)的合 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就人民检察院是否按刑诉法第137条第(4)项的规定审查附带民事诉讼情况进行审查,并且应有书面材料,以防有因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界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已经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该物质损失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即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该解决的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 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照法律的规定,凡是由于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 遭受物质损失而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 都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家、集体财产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3、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以外的公民和其他组织。这种情况往往是受牵连损失的,比如故意伤害案中的案发现场的其他人被误伤,财产被 毁损,被害人的亲属以外垫支的医疗、保险等费用的人或组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不限于犯罪行为直接人作用的犯罪对象,只要遭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此规定实际上赋予了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地位。但原告人应当是被侵害的权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而检察院既不是被害单位财产的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因犯罪行为而造成被害人等物质损失的刑事被告人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负有 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是民事诉讼义务的直接承受者。因此科学合理地确认负有赔偿责任人的范围,确定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 告, 是保障附带民事诉讼活动 正常进行及保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刑事被告人是当然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理所当然要赔偿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如果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在审判实践中也应当被追加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 人包括: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被告人。这些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属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一般情况下负有赔偿责任。 但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3、关于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及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作为赔偿责任的问题。对此类案件,由于其继承 人继承了已死亡罪犯的财产,因而罪犯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继承行为而转致其继承人,故应将其继承人作为附带民事被告参加诉讼。但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如果 继承人放弃了对财产的继承,就不能作为民事被告人参加诉讼,法院应终止对死亡罪犯的附带民事诉讼。对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但确有财产存在的已死亡罪犯赔偿 问题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应参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由人民法院将该罪犯所拥有的财产提存,直接用于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不再赔付,多余财产上交国库。 4、关于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范围确定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某些法定 条件下,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的活动承 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根据有关行 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 个体司机的雇主、取保候审被告人的保证人等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以及企业工作人员在其所经营工作职责范围内 犯罪,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问题,即单位和个人是否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我们认为,既然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履行职务行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应由其 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就不能再直接要求刑事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单位司机交通肇事犯罪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但目前不少法院处 理此类案件中均是由刑事被告人与所在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并无法律依据,因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只能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而民 法通则中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规定的比较明确,履行职务发生侵权行为不在其列。至于单位赔偿后,如何与刑事被告人清算是单位与被告人之间基于本单位内部的 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解决的问题,这是履行职务的侵权行为与普通侵权行为区别所在,不应相互混淆。 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规定举证时限制度,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往往不定时的 向法庭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其中不乏故意拖延诉讼、恶意运用诉讼技巧者,从而使对方当事人处于措手不及的境地,也影响了人 (一)物质损失范围的确定。依照刑诉法第7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的范围是“物质损失”,即是指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因人身权 利、财产权利遭受已经受到的经济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经济损失,即直接物质损失。这里要注意: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所获得的财物,如盗窃、 (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类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引发的属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与实际情况相比明显偏 低。显然不能满足受伤害人的实际需要,如营养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因此应当允许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考虑被害人的损失程度与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的基 础上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作一些必要的增加处理。在调解处理过程中只要被告人愿意多赔付,应予准许。在判决处理案件中,如果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确有 诚意提出高于有关规定的赔偿数额,但被害人仍不接受,调解不成的,判决时也可以按被告人愿意赔偿的数额来确定赔偿金额。当然其积极赔偿的主观愿望,按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情 节中予以考虑。至于调解工作应在庭审何阶段中进行,我们认为应当因案而异,不应固定在某一阶段进行。案件主审人根据案件的审理进度、掌握案情的情况等,在 立案至作出裁判前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人民法院只要掌握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合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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